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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转自:绿色家园网 时间:2004年6月3日11:4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通知》(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研究,报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我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
  黑龙江省是国家的重工业基地之一,在建国初期的五十年代,由前苏联援建的151个大型工业项目中,黑龙江省就有21个,多数分布在我省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城市。在这些工业项目中,核技术在我省得到了最初的利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核技术在我省的石油工业、煤炭工业、化工工业、医疗卫生等各个部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经2002年初步统计,全省共有涉源单位200多家,放射源1300多个。近年来,因管理不善,存在的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放射源底数不清,部分单位在购入、使用、报废放射源时不进行申报,造成部分源的失控。    二是遗留问题较突出,文革前后和近年有部分企业转制,造成放射源无主管单位,目前,据我们掌握100多个。三是从92年到现在全省丢失放射源11起(11枚),找到7枚。大部分找回,但个别源至今下落不明,这些丢失的放射源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潜在危害。四是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存在安全隐患,进出13公里乡村路(哈同公路55公里处下道经英杰至韩家屯)已无法通行,每年的雨季,检查库区安全有一定困难;周围农民很容易接近库区;暂存库附近还有一户居民需要动迁。通过专项行动,要达到目标是,从下至上,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的核查,彻底查清放射源数量、种类和分布。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要求,确保社会稳定,让百姓放心。

    二、任务及内容
    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核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省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核查、限期整改和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核查中发现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
  这次专项行动,将为全面核实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查清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市(地)级政府要立即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密切配合,保证专项行动的统一进行。

  三、专项行动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专项行动启动阶段(2004年4月20日—5月10日)
  1、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任务及内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安排经费;对各市(地)提供技术支持;督促和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专项行动情况。

  黑龙江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何忠学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维祥  省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大威  省卫生厅副厅长
  程立峰  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办公室:
  主  任:程立峰(兼)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孝之      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
      万亚平      省卫生厅法监处副处长
  联系人:姜希敏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
  许丽娟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副站长 
    张  敏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电离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451—86317840、86308689、86353438
  传    真:0451—86317840、
  举报热线:12369
  2、放射源管理职能的移交
  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和国家专项行动通知文件的要求,组织协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时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的移交。
  (1)自文到之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在办理放射源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工作。
  (2)原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放射源许可证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3)移交资料包括:全省放射源卫生许可证数量,省直管单位放射源有关情况。
  3、搞好放射源科普知识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电话会议、广播、电视新闻等形式,动员相关行业和社会部分力量参加、参与专项行动。

  (二)专项行动实施阶段(2004年5月11日—9月30日)
  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分别按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实施。
  1、申报登记(5月11日-6月30日)
省、市级专项领导小组发布放射源申报登记的通告,要求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5月11日-5月31 日)内到市(地)级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对拒报、瞒报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彻底查清放射源数量。
  (6月1 日-6月30日)市(地)级环保部门根据申报资料,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配备人员器材)。
  省专项行动办公室定期派人到各市(地)进行培训、现场办公。
  2、现场核查(7月1日- 9月30日)
  重点核查放射源使用和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
  对满足安全工作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辐射工作;
对存在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下达辐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和安全要求的,将放射源收缴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方可返还;
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对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可暂用公文进行批复。
  3、放射源的身份管理
  对放射源实施身份管理,将按国家组织制定的《放射源编码规则》进行管理。
  对现购买放射源(密封源、非密封源)的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购买放射源的单位,提交购买放射源申请(说明所购买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数量、形态、供源单位)到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放射源准购审批单,由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审查并备案,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审批。
  新购买放射源的单位,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以公文的形式进行审批。
  4、放射源的转移与运输按环办[2004]31号附件要求办理。
  5、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查处
  对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闲置废弃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消除隐患。

  (三)专项行动总结阶段(10月1—10月30日)
  1、10月1日-10月15日,各市(地)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内容包括:
  (1)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情况、文字表格和数据库;
  (2)文字报告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说明废源数量和原因,并落实收贮措施。
  2、10月16-10月30日,省专项行动总结文字报告、数据库整理汇总后,报国家环保总局。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要迅速地行动起来,认真落实好专项行动方案的内容,完成好此次专项行动。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主要领导要过问,主管领导要认真做好作实,随时解决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到任务明确、统一指挥、经费落实、责任到人。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推而不动的市(地)要通报批评,对包庇、纵容的要追究各级领导责任,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此次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局牵头,其它厅局要密切配合其具体分工是: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负责检查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未正式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使用批复文件);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负责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立案追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等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3、健全制度,严格执法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按时申报、瞒报、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不能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放射源的安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通过新闻发布会、宣传手册、宣传图片等各种形式,普及放射源科普知识,广泛宣传人类和平利用放射源的合理性和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的紧迫性。通过环保热线,人人参与监督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为龙江快发展、奔小康,促进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而勤奋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各市(地)在5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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